當您(以下簡稱您或本人)選擇註冊登入【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】(以下簡稱本公司)徵才網頁時,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並同意遵守本網頁之全部條款內容:

第一條:告知事項
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,本公司公告以下告知事項:
(一)非公務機關名稱:【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】。
(二)蒐集之目的:本公司人才招募與甄選相關作業。
(三)個人資料之類別:識別類、特徵類、家庭情形、社會情況、教育、技術或其他專業、受僱情形。
(四)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:本公司存續期間,但本公司與您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(五)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:本公司。
(六)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:本公司所在地區。
(七)個人資料利用之方法:網際網路、電子郵件、書面及傳真。
(八)本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:您若有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刪除履歷表之需求,您可以聯絡本公司之招募窗口。
(九)本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,不提供將對本人權益之影響:您若不提供個人資料,將影響您於本公司之就業機會。

第二條:
求職者履歷資料之蒐集、處理、國際傳輸及特定目的之利用
您同意將本人之履歷表,無償且不附帶任何條件提供予本公司蒐集、處理、國際傳輸及作為本公司人才招募與甄選相關作業特定目的之利用。

第三條:註冊登入履歷表時應注意事項
(一)您保證本人註冊登入之履歷表(含照片與其他附加檔案資料),絕無擅自利用他人名義或自為不實之記載。本人履歷表之各項內容,均經詳實填寫,絕無虛偽不實、內容不雅、違反社會善良風俗,或與履歷表目的不符之情事。若經本公司查證屬實,您將喪失於本公司之面試或錄用機會;若已獲得錄用,本公司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,不經預告對您終止勞動契約。
(二) 本人明瞭若經本公司評估無適合之職缺,本公司有權將您的履歷資料自系統中移除,恕不再另行通知或退回您的應徵資料。

第四條:違約處理
本人同意若發生以下各款事由,本公司得通報104人力銀行進行處理:
(一)本人註冊登入之履歷表(含照片與其他附加檔案資料)發生第三條(一)之情事者。
(二)本人於面試或上班期間,從事不法之行為者。
(三)本人已與本公司約定前往面試或上班之時間,屆時無故不到,未事先或事後立即通知本公司解釋原委,不聞不問者。

第五條:本公司免責約定
本人明瞭本公司刊登之職缺,不表示本公司有義務或有責任使您一定獲得面試機會或錄用。

第六條:其他約定
本人同意本公司徵才網頁之全部條款內容,具有與書面相同之法律效力,本人同意不爭執其形式與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。當本網頁之條款內容有修正時,若您繼續使用並應徵本公司徵才網頁刊登之職缺時,即視為您已閱讀、瞭解並默示同意遵守修正後之條款內容。

第七條:準據法及管轄法院
若有爭議發生而須訴訟時,您與本公司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